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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5诚信企业知识:
国有股“一股独大”,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
目前,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约占55%,相当一批上市公司“国家股”处于绝对
控股地位。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,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,拥有对 公司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。由于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取决于他对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 的大小,因而,绝大多数情况下,股东所做决议体现的都是大股东的意志,股东大会成 了一些大股东肆意横行的场所,从而出现了资本多数决定论的滥用,其结果不仅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不正当侵害;国有股“独大"还使股东价值“弱化”。“一股独大”带来只是 “一票定乾坤”,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,造假、不分配股利、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资 产等漠视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比比皆是。在我国,由于大股东占据主导地位,广大中小股 东一直没有积极性参与股东大会;另一方面,其权益受到大股东的侵犯。众多的小股东 基本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言权,所以他们将自己的关注力越来越转移到公司之 外,更多地关注于股票上市获利上,至于公司经营现状如何、公司未来的发展等不成为 其关心的问题。一些非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也同样有利用“一股独大”侵犯公司和小股 东利益的问题。
中国315诚信企业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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